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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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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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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亲办成功案例】敲诈勒索案最终无罪


 

“捉奸”敲诈勒索案在全部敲诈勒索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大争议。几年前我代理一起“捉奸”案,涉案金额50万元。本案的难点之一,当事男女已离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捉奸”,无罪辩护难度极大。

 

经数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细节后,逐渐形成无罪辩护思路。但公安承办民警坚称明显构成敲诈勒索,报检察院提请逮捕。

 

在审查批捕环节,我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感谢检察官能够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通情达理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复杂感情因素,以证据不足未予批捕。

 

羁押37天后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以下是我提交的法律意见主要内容:

 

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Z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发生的来龙去脉。

 

(略)

 

二、Z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成立敲诈勒索罪,客观上要具备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索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关于“捉奸”要求赔偿或支付“封口费”的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Z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客观方面。Z没有要挟被害人L强索财物。

 

本案中,L被“捉奸”,在“捉奸”者Z并未提及以何种方式解决问题之时,就主动以赔偿股票损失的方式,求其原谅。L道歉认错,为保全名声不为自己家人、单位知晓而主动央求Z原谅的行为,绝非刑法意义上的“受到胁迫”,而是对于自己先行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一种自我弥补。在争执过程中,Z多次提出不要L的钱,即表达了其受到的感情伤害和自尊心,不能以金钱做为条件做交易。Z家族包括自己经商,经济条件优越,其也没有以“捉奸”敲诈钱财的动机。至于股票信息,从通过相关信息购买股票造成巨额亏损来看,实际上L并没有泄漏内幕消息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就不存在因此而受到胁迫的问题。

本案的所谓“捉奸”赔偿,既不是Z与G某合谋的“仙人跳”,也并非Z自行或纠集他人 “捉奸”预谋敲诈对方钱财。而是L出于自身过错,且因确有股票亏损一事,而主动提出的化解方案。L之所以提出赔偿股票损失,也说明L明知当晚之事,Z不会接受“封口费”或所谓精神损失赔偿。

 

因此,本案中L主动提出的赔偿意愿本身就不具有胁迫的强制性和无法选择性。不属于敲诈勒索的“胁迫”。

 

2、  主观方面。Z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本案“捉奸”,Z确有预谋,所以才有录音录像,但Z并没有敲诈对方钱财的预谋。首先,从Z的角度来讲,其当晚所遭受的精神伤害不是金钱可以弥补。如果没有投资股票巨额亏损的事,当天晚上双方不可能谈到钱或赔偿的问题。以Z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自尊心,绝不愿意以当晚发生的事为交易收取L的 “封口费”。其次,L主动提出赔偿股票损失,是基于其确曾提供所谓内幕消息、也确实给Z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在整个过程中,包括第二天Z与L碰面,Z从未明确要挟L,还多次提出不要L的钱。Z当晚最终接受赔偿股票损失,是在G某苦苦恳求下,才勉强答应的。接受L主动提出赔偿股票损失的50万元,系因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引起,Z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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