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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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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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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亲办成功案例】“网购境外药品”涉嫌走私毒品案获无罪(撤案)处理

【亲办成功案例】“网购境外药品”涉嫌走私毒品案获无罪(撤案)处理

 

 

在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下,刑事辩护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对法律要件的深刻理解、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当事人命运的深切责任感。

去年我代理了一起当事人因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药品(属于新型毒品)治疗疾病而被立案侦查的走私毒品案件。当事人龙某某因长期受抑郁症、焦虑症困扰,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含管制成分的药品(莫达非尼等)用于治疗。海关查验时查获涉案药品,公安机关遂以走私毒品罪立案侦查。依据《刑法》第347条,走私含毒品成分的药品无论数量多少均需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药品经鉴定含国家列管成分,当事人面临刑事风险。经有效辩护,最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的圆满结果,有效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长期受抑郁症、中度焦虑症等疾病困扰,多次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某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专业机构就诊,并有持续的处方购药记录。因其寻求治疗效果,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了某种安眠类物质用于治疗疾病,并未进行任何贩卖牟利行为。此后,该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刑事立案。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不仅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其个人及家庭更将背负无法抹去的“毒贩”烙印,未来生活将受到毁灭性影响。

二、辩护策略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是否符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物质,初步认定为新型毒品,案件看似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但涉案物品虽被定性为毒品,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医疗用途的新型精神药物,与传统毒品(如海洛因、冰毒)在社会危害性和滥用模式上存在显著区别。当事人系为治疗疾病而购买,对其“毒品属性”缺乏明确认知,完全没有贩卖牟利或自行滥用的故意。将其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提交证据

收集提交完整证据链,彻底扭转案件定性:

1、就医轨迹:导航记录显示当事人曾驾车前往脑科医院,因疫情管控未能就诊,印证其迫于无奈选择跨境购药的真实性;

2、替代药品处方:国内医院开具的碳酸锂缓释片、丁螺环酮片等药物,与涉案药品功效高度重合,佐证其医疗目的;

3、精神诊断报告:抑郁症、焦虑症医学报告,排除“为吸毒而伪装病情”的合理怀疑。

这些证据强有力地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物质的初衷是治疗自身疾病,而非追求精神刺激或牟利,其行为动机与走私毒品犯罪有本质区别。

四、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撤案。

经过与检察机关多次深入、有效的沟通和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药品的毒品属性或具有走私意图;医疗目的确凿,药品用途符合治疗需求,与毒品滥用存在本质区别;药品未流入非法渠道,未造成实际危害。

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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